杭州國泰外語藝術學校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杭州國泰外語藝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維護政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同年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性質是民辦非企業組織,實施的會計制度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
第三條 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獨立設置財務室,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制定財務規章制度,集中管理學校的各種資金。
第四條 學校財務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校長提名,經學校董事會批準后任命。與學校董事長、董事有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
第六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捐贈收入。指學校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區分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
二、提供服務收入。指學校向學生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住宿費收入、培訓收入等。
三、政府補助收入。指學校因為財政或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無形資產處置凈收入等。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外,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不列入學校收入,應列入“其他應付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辦費應按學年收取,按實列支,多退少補,并須每學年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
第八條 學校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內部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校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學校的經費支出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要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學校的支出包括:
一、業務活動成本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發生的各項支出。
二、管理費用支出。是指學校為組織和管理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學校董事會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減值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三、籌資費用支出。指學校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
四、其他支出。是指學校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等。
第十一條 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進行嚴格的內部控制,各項支出不得虛列虛報。
第五章凈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 凈資產包括舉辦者投入和辦學結余二部分。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十三條 辦學結余的分配。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的規定,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中情況的,舉辦者不得取得回報。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帳款、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等目的而持有的;預計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一般設備800元以上、專用設備1000元以上的資產。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類:專用設備;
第三類:一般設備:
第四類: 其他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由校內管理部門鑒定,報經法定代表人審批。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條 為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學校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外購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學校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有關收入科目。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列入有關支出科目。
無形資產需要按年限攤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的資產。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預收帳款、應繳款項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類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學校反映一定時期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
第二十七條 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有關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時簽名并蓋章。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學校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一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報表使用者。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會計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三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015年1月制定